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可视为对爱情的付出。然而,当爱情褪去,这些“恋爱账”就容易变成金钱纠纷。广东一对恋人在交往期间买下了一辆汽车,当时由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然而,交往几年后两人还是以分手告终。那么,女方要返还男方购车款吗?两人协商不成,闹上法院讨说法。

2020年9月,汤某(男)与龚某(女)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交往期间,汤某为方便龚某往返异地通勤,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支付首付款6.8万元、贷款7万元及车辆保险费1.56万元,并将车辆登记在龚某名下。此外,汤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龚某转账,累计金额约9.95万元。
2024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汤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要求龚某返还财物。
双方协商无果后,汤某将龚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龚某返还相关财物。
龚某辩称,车辆及部分转账为无偿赠与,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情感表达,不应返还。
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关于车辆性质认定,汤某出资购车并登记于龚某名下,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双方同居及共同使用事实,该行为符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已分手,赠与条件解除,龚某应返还部分购车相关款项。关于大额转账性质认定,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龚某需部分返还,而小额转账红包,应视为情感表达的无偿赠与,不予返还。
为此,法院判决龚某向汤某返还70000元。
法院表示,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形十分常见,我国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般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以及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寓意的红包,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清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