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引导
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商家应否赔偿?
2025-09-01 17:39:00
广州日报新花城

商家无偿借厕给老人,最后却惹上官司,被其家属索要巨额赔偿金?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善意为他人提供便利,发生意外后商家是否应当为此善举承担侵权责任?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
老人借厕猝死,家属索赔二十余万元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此后,该中心经营者马某以及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被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待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发现黄某已无生命体征。11时30分许马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店内共有两间厕所,其他人上厕所时并未听见黄某所在厕所发生异响,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而中心则辩称自身对黄某死亡无过错,对黄某系善意借厕,且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善意出借且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纳。同时,被告经营者和店员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在较长时间拍厕所门无人应答后立即撞开门查看情况的行为已完成认知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被告系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不应对其苛求过重的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高明区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健康管理中心的经营者应提供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一方面,“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由于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且非专业的医务人员,其已提供基础卫生条件、及时拨打120电话以及实施简单救助,可视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苛求安装医疗救助设备等过高要求;另一方面,消费者猝死一般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与经营者是否配备医疗设施等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给他人过程中发生意外,如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梁睿彤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鹏飞
视频剪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新花城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