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离婚率上升,关于探望权的话题也逐年增多。尤其是每年进入到暑假,随着孩子们的日常作息变灵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也会希望借机可以“探视”孩子,或提出希望和孩子能够集中生活一段时间。然而,记者了解到,在现实情况中,“探视难”问题却是较为普遍地存在于离异家庭之间,且相比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探望权诉讼”相关议题也更少被看到。
为什么会出现探视难问题?以及能否从法律层面、执行层面解决探视难题。对此记者开展了采访调查。

探望权纠纷是否普遍?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与探望权相关的文书累计已超过4万多篇,其中与离婚及抚养费诉讼相交叉的超3万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长期处理家事事务类相关诉讼,他表示,在其经手的离婚诉讼案中,不乏多宗涉及到‘抢夺、藏匿孩子’及探望权纠纷。”
张少星透露,“探视难”问题背后,涉及到法律、执行层面,以及当事人双方观念、情感等综合因素。在法律层面上,目前除《民法典》,涉及到“探望权”的相关法条并不多,且在执行层面较难监管。
——案例——
女子不同意前夫探视被限高
男子探视难错过女儿成长5年
这个暑假,张女士碰到了一个“烦心事”。不久前,原本计划和同事乘坐飞机前往外地出差的她,意外发现自己被法院“限高”。
百思不得其解之下,她去询问法院才得知,原来是因为前夫及爷爷奶奶探望孩子不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她没有及时处理法院信息,法院便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也让张女士陷入为难:一方面自己所工作的地方离前夫所生活的地方在不同城市,另一方面,孩子明确表达过并不喜欢和父亲一起,她也并不放心让前夫带娃,因此并不愿意将孩子送去对方那里。但最终,为例快速消除影响,张女士也只能先联系执行法官,在法官的建议下,让孩子和前夫见了一面,才解除“限高”,再重新协商探望问题。
张女士的处境或许是一件较为极端的案例,但也反映出探望权问题的棘手和复杂。张少星透露,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现实生活中,探望权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配合和对探望权的认知。
此前,张少星就曾接手过两个案例——
案例一:男方在澳大利亚生活,女方在国内,育有一女。女儿两岁时,两人离婚。离婚前,女方将男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的变卖款四百多万元悉数转移,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离婚后,鉴于时间成本和签证成本较高,男方思念女儿,便提出请求可以趁暑假带孩子出国见见世面,然而女方始终不安排探视。男方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探望权,但法院却最终判决“双方另行协商”,不支持男方请求,也未曾安排探视。如今女儿已7岁,男方也不曾有机会看过女儿一眼。
案例二: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离婚,女儿小李被判给由李某抚养,王某拥有探望权。但由于李某需要在广州工作,无暇带孩子,于是将小李带回西北老家,由家中父母带着。见到女儿变成了“留守儿童”,且与自己相隔千里,王某与女儿一年到头都难以见上一面,探望权形同虚设,于是便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法官开展协调,建议安排电话视频探视。
——解疑——
执行层面无统一标准
探望权易成空白权利
“探望权涉及到法律层面,执行层面,以及当事人观念、情感等综合性层面的问题。”张少星表示,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只有《民法典》对探望权有相关的法条规定,规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但探视时间及频率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记者了解到,由于探望权在国内涉及到家庭伦理、情感、观念、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我国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并未做过多细化和介入,且各地情况也不同——例如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不少离异夫妇会因为孩子在哪里过年发生争吵;在部分一二线城市,不少抚养子女方,还会用探视权的实际行使作为抚养费的谈判筹码。
因此,在现实判决中,并非全部判决都会将探视细节写入判决书,通常内容较为简洁,“这就会导致探望权缺乏强制执行力,即便是针对寒暑假、中秋、国庆、新年等特殊时间,也很难实现探望权。”
“在执行层面上,执行法官的想法也并不统一。”张少星表示。一方面由于探望权本身涉及人身自由等权利,有部分法官认为不适宜强制执行;另一方面,部分法官会更多考虑现实情况,结合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或日常等来判断,“例如有些孩子就是很抗拒和父亲相处,或者和母亲的关系更好,一旦被听说要和父亲生活就会满地打滚,甚至自残,这种情况也不适宜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难解
诉讼、限高情况增多
那么,如何解决探望之困?张少星透露,目前国内由于相关法律法条较少,不少离婚夫妇的探望权纠纷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调解或变更执行方式等来解决。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探望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一共有超过3.5万份与探望权纠纷相关的文书,其中仅7月至8月,涉及探望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就多达22例。
记者梳理发现,相关案件中,大多为申请执行方要求确认其对孩子的探望权,或提出变更探望权时间;但也存在夫妻双方未离婚、但已分居状态,要求探望孩子或非婚生子女;以及抚养方或儿童本人要求父母行使探望权、(外)祖父父母要求探视孙子等新情况。“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足,往往也容易造成法官说理困难,只能进行自由裁量,因此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如7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裁定书》中,王某(男)与李某(女)两人离婚后就儿子王一翀探望权发生纠纷:原本两人于2020年5月14日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每周带王一翀外出时间不少于一天,但王某提出希望可以让孩子留宿家中,同时希望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假期的探望权。但法院认为,一方面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时间已做规定,同时结合双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对王一翀的询问,证实王某在探望王一翀期间,存在生活上照顾不周的情况,故最终法院决定将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假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赋予王某,其他则不作调整。
此外,针对不愿让探视方带走孩子的情况,部分法院也会调解提出,可安排探视方前来法院办公室进行探视或前往抚养方家中探视。但针对此类情况,张少星却认为较为受限:“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维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离异对孩子的影响。但在法院或抚养方家中探视,场景、活动、在场人员等情况都受限的情况下,也很难发展好亲情。”
除此之外,颁布“家庭教育令”、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中一方采取“限高”等惩戒机制,也成为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的最为强硬的方式,但据张少星透露,由于“家庭教育令”仅作为督促训诫作用,因此也并不具备强制性。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