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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细化社区公共用房配建标准,配套不达标不予验收
2025-08-21 14:30:01
广州日报新花城

8月21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官网获悉,为进一步优化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推动各类资源高效利用,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服务,《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社区公共用房?这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服务中心/站、农村/社区幸福院)、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托育机构)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据悉,2020年,佛山已印发实施《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目前即将到期。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出现设计不科学、功能不合理等情况。为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提升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成效。

《征求意见稿》共7章31条,本次修订24条、新增6条。其中,细化了社区公共用房配建具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公共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当不小于600平方米;属于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的社区公共用房须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配建面积要求。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在确保服务功能的前提下,经接收单位同意后,允许通过区域统筹、集中配建等方式灵活落实配建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设配建要求有关条款,细化社区公共用房的分层设置、具体位置、室内空间、基本装修、配套车位等要求。比如,社区公共用房要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各配套功能室(设施)的面积比例,不得与住宅区垃圾收集点、公厕合设,并需有合理间距;不得设置在只对小区居民开放的小区内部,正门口应设置在封闭小区外,宜面向市政道路。社区公共用房应按照行政办公用房配建配套停车位(不纳入社区公共用房面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验收移交环节审核把关。明确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参加竣工联合验收,配套不达标项目不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冯嘉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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