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其中,明确“一户一宅”标准,符合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同时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一户多宅”等情形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具体来说,“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实施意见》同时明晰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1.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 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 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 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实施意见》规定,“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全面掌握全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分布等状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房屋的调查和存量数据整理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宅基地、农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基础性支撑。
此外,《实施意见》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或村改居区域,分成3类分别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及程序,并对盘活存量土地提出明确要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