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太慢了,想改装一下?那你可千万要小心!在佛山发生的一起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中,本来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因为其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被认定为“机动车”。由于没有买交强险,他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他损失再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该车主一共赔偿对方15.9万元。法官表示,该案件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车主在不能任性改装的同时,也要了解所购车辆的相关参数,明确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2024年6月1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林某驾驶有牌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受伤。随后,林某被送医救治,因伤势恶化转入ICU住院治疗。事故造成林某多处后遗症,刘某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出现。经交警认定,林某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对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次要原因。
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刘某辩称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已先垫付医疗费用,林某索赔费用过高,依法应予核减。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驾驶的车辆购买时虽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但其后期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其改装行为,使得该车在事故后被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机动车”。
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各项损失共34万余元,林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刘某并未为该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或第三者商业保险,故法院认定刘某先按照交强险相关条例的规定对有责事故承担垫付责任,向林某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17万余元。林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担60%,刘某承担40%。在扣减刘某先前已垫付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还需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15.9万余元。
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很重要,法律法规在驾驶资格、交通规范、保险要求、赔偿责任等各方面对两类车的规定都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很容易区分,但一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出厂时就不符合标准,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就具体情形而言,对电动摩托车即机动车的认定,其时速应超过25公里或电机功率超出400瓦特。而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则须满足时速在25公里以下、整车质量在55公斤以下、电机额定功率在400瓦特以下以及配备脚踏骑行功能四个参数,如不符合上述任一参数则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电动摩托车进行管制。
消费者购买时要了解清楚相关参数,明确所购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而消费者购车后也不能任性随意改装,如果改装后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和加重的法律责任则需自行承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冷瑞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