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会员“套娃式”收费模式一直饱受争议,从基础VIP到SVIP,再到电视会员,各种会员权益层层嵌套,让不少消费者大呼头晕。

视频平台会员“套娃式”收费模式(AI生成)
近日,张女士的遭遇更凸显了这一问题。为了能第一时间在电视上观看自己喜爱综艺,张女士购买了芒果TV推出的所有会员权益,包括普通会员、全屏会员和SVIP。

张女士购买了平台里的全套会员
“SVIP可以抢先看我喜欢的两档综艺,普通会员可能晚上6点才能看的内容,我中午12点就能看。”张女士说。为了享受这项抢先权益,她购买了SVIP。同时,为了能将综艺内容投屏到电视观看,享受更高清的服务,她又购买了全屏会员。然而,这两天,她发现一个关键问题:SVIP抢先观看的独家内容,竟然无法投屏到电视。
打开芒果会员权益对比,记者发现,无法投屏的原因在于三种会员机制权限割裂:拥有投屏到电视权限的“全屏会员”无法观看SVIP级别的抢先内容;而拥有观看权限的SVIP,其适用终端却不包含电视端。这意味着,无论用户购买何种会员组合,芒果TV的“抢先看”独家内容,都无法实现投屏观看。

无法投屏的原因在于三种会员机制权限割裂
这一点也得到芒果tv 后台客服的证实。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询问客服,该客服表示,svip中的抢先看部分,无论以何种方式都无法投屏到电视端。当记者询问为何这样设计时,客服表示,会如实记录问题并反馈给技术部门,后续会慎重考虑反馈意见,建议消费者后续关注优化。

客服的回应
这种抢先看内容无法投屏到电视上是否属于普遍情况?记者查询市面上主流的视频平台发现,不同平台的会员权益设置存在差异。如优酷的会员主要分为两档:VIP会员和SVIP会员。其中,SVIP会员在享受抢先观看权益的同时,支持将内容投屏至电视;而腾讯视频的会员设置与优酷类似。爱奇艺则将会员分为三档,其抢先观看内容同样提供投屏至电视的选项。

部分视频平台的SVIP内容可以投屏到电视
“我理解部分优质的小众节目可能缺乏广告赞助,主要依赖会员收入,因此我是支持正版。但会员服务方面希望有所改进。通常消费者购买全套会员服务,其实预期能够享有所有应有的权益。”张女士表示。
消费者的声音:
张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分享到社交媒体后,讨论热度居高不下,也涌入不同的声音。有消费者认为:“某些情况下,服务提供方的设置可能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如果会员能包含所有权益,价格合理,相信会有更多人愿意付费。但复杂的层级设置和限制增加了使用门槛。国外部分平台提供一次性享受所有会员权益的模式,相对便捷。”支持这个观点的消费者认为,当遵守规则的条件变得过于繁琐时,会降低用户的依从意愿。
但也有消费者对此进行反驳,他们认为倘若平台的购买之初就已经标清楚使用权限,遵守规则即可。“不允许大屏投屏可能也与版权保护有关。”有消费者说。
律师观点:
对于这一情况,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若平台虽清晰标识权益,但消费者购买全套会员,其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获得抢先看和投屏看权益。
“但消费者实际却无法实现,这可能使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与获得的服务不对等,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同时过度限制消费者权益可能引发消费者反感,若行业缺乏规范约束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行业陷入不良竞争循环,长远来看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雷石(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同样也认为,用户购买“SVIP+全屏会员”组合的合理预期是全端通用。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若平台人为切割权限(如SVIP抢先看内容仅限移动端),导致用户无法在已付费的电视端使用权益,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用户可主张法定解除权。
吴迪指出,司法实践已确立“格式条款的显著提示不等于有效告知”的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在合同订立环节(即用户支付前)通过弹窗、语音播报、加粗字体等强制阅读方式向用户告知核心限制条款,仅依靠形式化的“显著标识”不足以履行法定义务。
“具体到本案例的会员套餐购买页面,其设计存在关键法律缺陷:支付界面仅底部设置概括性《协议》勾选项,而‘抢先看内容禁止投屏’这一异常条款未在支付按钮旁独立提示,亦未采取强制跳转阅读等技术手段,导致用户无法在缔约关键节点知悉权益限制,实质上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此缺陷可类比2024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终审的“爱奇艺限制投屏案”裁判要旨——该判例明确指出“技术限制若未在用户首次付费前以中断性方式显著提示,构成对合同主要权利的单方违约,相关限制条款因未订入合同而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
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则认为,关键就在于平台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列明权限、功能。但雷家茂强调,“如果本身平台就本来就没有svip投屏的功能,这个可能就不好说是限制消费者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慧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慧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