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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改装后成机动车,未购交强险车主被判赔15.9万元!
2025-07-21 18:59:45
广州日报新花城

7月21日,记者从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一起电动车相撞事故纠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因其私自改装电动车导致该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先按照交强险标准向原告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170937.02元,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扣减被告先前垫付的费用后,被告共计需向原告赔偿损失159219.64元。此案凸显了车辆属性认定及交强险购买的极端重要性。

据介绍,林某驾驶有牌电动车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林某受伤,送医救治后伤势恶化转入ICU治疗,2024年10月10日林某出院。事故造成林某多处后遗症,刘某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出现。交警认定,林某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对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次要原因,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林某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先前已垫付医疗费用,原告林某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依法应予核减。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时虽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但其后期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正是这一改装行为,使得该车在事故后被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机动车”。而刘某并未为该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或第三者商业保险。法院核定林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346,999.70元。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刘某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刘某须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林某进行赔偿。法院据此判决刘某赔偿林某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共计170,937.02元。鉴于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责任。在扣减刘某先前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还需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159,219.64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在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中,涉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具有决定性意义,这直接影响驾驶资格要求、应遵守的交通规范、强制保险购买义务以及赔偿责任划分规则。

知多D:如何区分电动车?关键看这4个参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相关国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必须同时满足:最高时速≤25公里、整车质量≤55公斤、电机额定功率≤400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

提醒:

购买时擦亮眼:部分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出厂即超标(如速度、重量、功率超标或无脚踏),购买时务必核实车辆合格证及参数,明确其法律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改装风险巨大:切勿任性改装!如本案刘某改装制动导致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梁睿彤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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