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广东公布《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成果奖),评审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成果形式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种,各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单项最高奖励5万元。
据了解,《办法》旨在鼓励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勇担新时代的文化使命,以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广东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办法》,广东将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负责评审工作。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社科联,承担省社科成果奖评奖日常工作。
省社科成果奖评审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成果形式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种,各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不超过110项,二等奖不超过195项,三等奖不超过195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参评。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一次性奖金,标准为:一等奖著作5万元/项,论文3万元/项,调研报告3万元/项;二等奖著作3万元/项,论文1.5万元/项,调研报告1.5万元/项;三等奖著作1万元/项,论文0.5万元/项,调研报告0.5万元/项。此外,省社科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和公示的程序进行。获奖者的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参考。
根据《办法》,评奖范围包括在广东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个人或集体,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厅局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均可列入。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