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佛山的打工人被一条“凌晨3点加班获奖”的新闻整不会了——某公司不仅通报表扬了一名凌晨3-5点还在对接客户的员工,还发了500元奖金。消息一出,评论区瞬间炸锅:这是认可敬业,还是在变相鼓吹“加班文化”?
事件:凌晨3点加班被“官方认证”,公司:是个人意愿,非强制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佛山某公司近期发布内部通报,对一名“经常在凌晨3-5点敏锐捕捉客户需求、促成订单”的员工提出表扬,并奖励500元。通报中措辞颇为“动情”:“凌晨3-5点本是人体最疲惫的时候,你却依然保持专业态度,用饱满的热情接待每一位客户……让客户感受到我们7天+24小时不打烊的服务品质。”
这一操作很快冲上热搜,网友的焦点却逐渐从“员工辛苦”转向“企业动机”——这到底是真心认可员工的敬业精神,还是在变相鼓励“卷到凌晨”的加班文化?
针对争议,公司客服向媒体回应称,该员工是在近期大促活动期间,因个人意愿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是公司强制要求,属于个例”。客服强调,公司“并不鼓励”此类行为,且会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最近订单量激增,确实加强了运营投入,但所有加班都是员工自愿选择。”
网友吵翻:有人骂“变相加压”,有人急喊“保重身体”
事件发酵后,评论区分成两派,争论激烈:
“反对派”直指企业鼓吹加班文化
“单位通报表扬就是变相鼓励加班!这样的企业文化不可取!”有网友直接开麦,“加班不可避免的话该给报偿,但健康更重要,500块换熬夜伤身不划算。”“大促忙可以理解,但用通报表扬‘绑架’员工奉献,本质还是想让‘加班=敬业’的观念深入人心。”
“理性派”急喊:身体是革命本钱
更多网友把关注点放在健康上:“身体第一!真不赞成通报表扬,万一身体垮了,500块够看几次病?”“年轻人别为了业绩熬坏身体,健康才是最大的KPI。”“用生命赚钱,赚得还不够医疗费,真的不值得!”
记者眼
事实上,近年来“996”“007”等过度加班现象屡遭诟病,本质矛盾在于:当“加班时长”逐渐与“工作态度”“职业价值”挂钩,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该如何保障?
通过这起事件可以看到,无论企业是真心认可员工的付出,还是借“表扬”传递某种信号,有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再拼的事业,也需要健康的身体去支撑。毕竟,凌晨3点的订单或许能带来业绩,但凌晨3点的健康,才是打工人最该守护的“核心KPI”。
法律时间
我国现在实行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企业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如果职工在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劳动纠纷中,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因加班费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来源:申工社、潇湘晨报、劳动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