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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合理和解赔偿更多?南沙“要约和解”探索解纷新路径
2025-07-04 11:11:07
广州日报新花城

编者按

改革,是根植于南沙发展的精神血脉;法治,是推进南沙开发开放的厚实底色。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3月19日,南沙集中发布推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百条创新服务举措。同日,由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州分社,在南方+客户端上共建的南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栈式服务平台(南方+南沙政法频道)正式上线。

3月27日,2025年南沙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创新案例征集于南方+南沙政法频道正式启动。连日来,一系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落地南沙,以发展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以“小切口”改革推动“大场景”突破,正为南沙举集成式改革之力打造“没有最优、只有更优,真心诚意服务企业家”的营商环境,树立治理现代化典范增光添彩。

南方日报南沙新闻部联合南沙区融媒体中心、大湾区(南沙)国际传播中心推出“法治赋新 惠企惠民”系列报道,聚焦南沙法治创新前沿,全面展现“南沙法治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旁观者’、只有‘建设者’”的决心与成效。敬请垂注!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提出的25万元合理和解方案,最终被判赔偿30万元的被告,不仅未能“省下”赔偿款,反而承担了更高比例的诉讼费用。

这一颇具警示性的案件,正源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最新入选全省复制推广清单的“要约和解程序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近期,该经验还入选2024年度南沙区“十大法治创新实践案例”。

拒绝合理和解

得不偿失

据介绍,该案是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某知名运动潮鞋品牌厂商,被告为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鞋子使用了与其三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但面对原告参考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提出25万元和解方案,仍坚持拒绝。

南沙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已向双方告知并充分释明了要约和解的相关规则及适用效力,原告向被告提出和解要约并提供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根据网上销售平台的销售数据,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大,原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充分考虑了被告侵权情节,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的金额在同类生效案件合理裁判幅度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较和解方案多出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要约和解程序”规则,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和解且判决结果未优于和解要约,法院明确了原、被告诉讼费用的负担数额,其中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明显高于原告。“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3500元。”

三类情形适用

推动当事方审慎对待和解方案

遇到纠纷时,通过调解解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远低于诉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当事人遇到纠纷后的第一想法便是起诉。即便是在对方已经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调解方案后,不少当事人依然不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据介绍,要约和解程序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主要是借鉴域外法诉讼规则,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前,可以参考已有类案裁判标准提出明确、具体的要约和解方案。

具体而言,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则法院可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申请制作调解书,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如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要约和解,而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比该和解要约对拒绝一方当事人更有利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增加拒绝要约一方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从而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合理谨慎地考虑和解请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高效解决纠纷。

从适用范围来看,要约和解程序可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侵权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二是合同性质、效力及履约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偿付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三是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适宜适用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

“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要约和解程序。”南沙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将依法审查是否属于可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情形的案件。

法院确认案件可以适用后,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要约和解程序告知书》,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效力及后果,并指定提出要约的期限。

要约和解程序适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可就和解提出、协商各阶段的效力等问题请求法院释明。

值得注意的是,和解要约不能随意提出,当事人所提出的和解要约必须以已有生效判决的类案裁判标准为参考,而且要明确、具体。

同时,要约和解程序还与南沙法院发布实施的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相衔接,鼓励当事人对任何一方提出作为参考的类案标准进行辩论,从而使和解要约更公平合理。

文字:南方日报记者张翊伟、何倩蓥

图片:南方+

制图:石畯涵

编辑:刘嘉欣

校对:胡霞霞

二审:梁思静

终审:黄增才

签发:齐华伟

出品:南沙区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nanshane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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