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可偏偏有些司机带侥幸心理“闯黄灯”最终酿成大祸,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事发后,“闯黄灯”过世司机的家属告上法院,要求交警和城管部门连带赔偿损失。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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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某十字路口,当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然而,陈某仍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结果与驾驶货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陈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是某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且驾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不合格机动车上路,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陈某近亲属认为,案发道路信号灯设置不符合国标,交警和城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某公司、交警及城管部门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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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根据双方责任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确认,在黄灯亮起时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不按交通规定停车等待,强行通过路口,这违反道路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事发时,交通信号灯处正常工作状态。在陈某到达停止线前黄灯闪烁,足以帮助通行者作出是否可通行的判断,无证据反映该交通信号灯误导通行者或设计、设置存在缺陷。事故的危险源于陈某和刘某的违规驾驶行为,信号灯对事故危险源不具有控制力,交警部门的定责准确,剩余损失由陈某家属和刘某按主次责任七三比例承担,交警、城管部门无需担责。此外,鉴于事故发生时刘某在履行职务,其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
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12.6万元,某公司赔偿剩余损失的三成,交警、城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黄灯亮时只有越过停止线车辆才可通行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尚未越过的则在禁止通行之列。
由此可见,黄灯表示警示,是绿灯与红灯之间的过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
具体到本案,“抢黄灯”的陈某与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的刘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行人及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车辆驾驶人看到黄灯亮起,应当立即减速,并观察车辆位置和路口情况。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绿灯。车头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在安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不能心存侥幸,强行通过。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江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