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下称《批复》),要求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6月26日《澎湃新闻》)
批复不长,但意味深长,被认为是“两高”依法杜绝饱受诟病的“占坑式辩护”。
所谓“占坑式辩护”,就是司法机关“抢先一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导致当事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无法介入。此举不仅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更可能干扰案件审理,损害司法公正,实为积弊深重的司法痼疾。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被“指定”的辩护人,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人这一法定权利的高度尊重与刚性保障。
保障辩护权,就是守护司法正义。“两高”此次联手,直指司法领域的顽瘴痼疾,动真碰硬,坚决说不。这不仅有助于扭转“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惯性,更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为司法公正筑起坚实屏障,切实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庹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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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