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本身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在饮酒之前,大家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如若通过赌约、语言刺激或其他方式鼓励、强迫对方喝酒,导致对方因饮酒过量而受到伤害,劝酒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赌酒”致饮酒人死亡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处“赌酒”发起者及涉案酒吧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酒吧赌酒 一男子喝完1.5斤洋酒后次日猝死
2024年5月12日晚,何某在广州增城某酒吧喝酒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和张某的姐姐,此时他们都已经饮酒。看到卡座上放着的大瓶洋酒,何某一时兴起,拿出2000元现金塞在瓶口处,并表示只要把酒喝完,钱就归张某所有。
在赌约和朋友的刺激鼓励下,张某在短时间内把约1.5斤的洋酒喝完,然后陷入醉酒状态,并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随即被朋友送回宿舍。
2024年5月13日10时许,张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可疑呕吐物引起)窒息。次日,张某母亲与何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就张某的不幸离世,何某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2万元。
不久后,张某的四名子女和张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母亲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何某发起赌酒导致张某醉酒死亡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权益,且酒吧放任赌酒行为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请求撤销此前签订《协议书》并要求何某和酒吧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过错责任。
何某辩称,他没有约张某一起喝酒,当晚其在酒瓶塞2000元是为了炫耀,并不是让张某喝醉,当时张某喝酒其也有制止,还试图把酒瓶抢回来,但是被张某姐姐阻止了。
酒吧则表示张某在喝酒过程中一直有家属陪同,最后安全离开酒吧并安全回到住处,且张某死亡并非发生在酒吧,与酒吧没有关系。
法院认定:发起者、酒吧承担部分责任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某母亲与何某所签订的《协议书》;何某对张某死亡承担30%过错责任,并支付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5087.62元;酒吧对何某所承担责任的5%即在30254.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服上述判决中酒吧所承担的赔偿比例,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郑怀勇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亲朋好友间推杯换盏应把握好尺度。虽说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但如若同饮者存在劝酒、逼迫饮酒等行为,一旦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相关人员则有可能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超量饮酒的风险。其放任自己超量饮酒继而引发呕吐物窒息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何某主动出资2000元发起赌酒,刺激、鼓励张某饮下约1.5斤的洋酒导致其醉酒。虽然现场视频显示何某与张某的姐姐存在抢夺2000元现金的行为,但不足以证明何某已撤回赌酒活动,亦无证据证明何某在张某过量饮酒时进行有效劝阻,且何某在张某醉酒后未尽到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涉案酒吧在其经营场所内明知赌酒行为可能造成饮酒人醉酒甚至死亡的后果,但未予劝解、制止,以致造成张某醉酒、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主张何某承担30%过错责任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而涉案酒吧对赌酒行为未予有效制止,根据其过错行为的程度,认定其对何某所承担责任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饮酒要文明,赌酒、斗酒、劝酒不可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者不应超越身体的承受极限酗酒或过量饮酒。若同饮者醉酒,要安全护送并安置于家属的看护之下或及时通知家属前往,要对醉酒者进行合理照料。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