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高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佛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古树压坏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建造案涉三层房屋生活居住,旁边公共区域有一棵百年榕树,距离房屋约5米,树径约1.3米。榕树树身因年久欠养护被白蚁侵蚀突然倒塌,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刘某起诉要求某经济社赔偿房屋维修费。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某经济社内公共区域,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该经济社对古树负有日常管理和养护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案涉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经济社向刘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该案明确对于在农村集体范围内的古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无法考究种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养护责任。如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古树倾倒、毁坏,造成他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提高全社会古树保护意识,提升公共区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冷瑞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