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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无遮拦诽谤他人,法院:道歉+赔偿千元!
2025-06-07 23:01:55
广州日报新花城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谣言一旦传播出去,很容易导致个人名誉受损,当个人名誉受到侵害时,记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东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涉案被告因造谣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结果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道歉。

林某和陈某同为广东某村村民。陈某在某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制造并口头传播林某从事卖淫活动的谣言。林某愤而起诉要求陈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东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陈某未经核实造谣散布有关林某从事卖淫活动的不实信息,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确易使他人对林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此,陈某的损害行为与林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另外,林某主张陈某的造谣行为致其失眠、头痛无法正常工作、休息、生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双方的职业、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陈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为此,法院判决陈某在某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致歉声明,向林某赔礼道歉,并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捏造事实传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或将构成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要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我约束,做到理性思考、言语有度,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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