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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护花蕾②丨抵制家暴,撑起未成年人的法治保护伞
2025-05-30 21:19:43
广州日报新花城

“6·1”儿童节即将到来,本报推出“6·1”普法系列,围绕抚养赡养义务、反家暴法等相关法条,并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本篇为第二篇。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绘


近日,据媒体公开报道,浙江杭州年仅9岁的天才围棋少年朱某某跳楼身亡一事。据多名知情人士称,曾目睹朱某某父亲殴打孩子。目前相关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遭受以“过度管教”方式存在的家庭暴力话题,也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和同情。

实际上,这种家庭教育中的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

张少星介绍,近期他曾接受一案例:五年前,罗女士因与丈夫李某感情破裂,与李某调解离婚,儿子小杰的抚养权归李某。在父亲的管控下,小杰性格变得格外乖张,同时伴随确诊抑郁症和焦虑症。而据小杰在法院笔录中描述,其成长过程中,李某长期在家对其开展打骂、强制人身选择等行为。清明节期间,李某甚至不顾儿子同意,前往学校强行将其拽回老家,并在车上实行暴力,导致小杰因情绪冲动出现跳车,以及撕咬自己的行为。另外,据小杰透露,在父母尚未离婚时,李某就曾因小杰想跟随母亲,而让小杰在房门外跪了一晚。

为此,罗女士提请让法院变更抚养权,并在期间为小杰向警方和法院申请反家暴告诫令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让“人身安全保护令”

成为未成年人的法治保护伞

但张律师透露,期间申请反家暴告诫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却并不容易,其核心原因也与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有关。例如小杰所描述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场景,一类是在家里,一类是在车上,环境较为密闭,且缺乏时效性。尽管小杰有患抑郁症和焦虑症的诊断书,但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虑反家暴告诫令时也也会考虑其证据链完整性和因果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也对被害人供述、诊疗依据、报警依据等有严格把握标准。

“目前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条,但在实践过程中,处于暴力成长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压力,加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取证意识,同时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们在遭受了暴力或压迫后,往往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依赖父母另一方,或学校、社会组织等来走法律途径。”张少星表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此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中也提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事人“举证和证据认定难”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纽带关系而具有封闭性、隐秘性和突发性。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敢或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且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更是难以留存证据。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足,未及时采取报警、验伤、拍照、住院治疗等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往往只有当事人陈述。

对此,王丹呼吁,可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除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外,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他何种形式的证据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

张少星律师也呼吁,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家长即使因为感情问题分开,也不应该把孩子作为打击对方的手段,这会容易毁掉孩子;另外,在教育方式上,多和孩子沟通,不要用打骂、精神压迫的方式。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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