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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诈骗案宣判
2025-05-30 12:49:50
广州日报新花城

5月29日,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在上海政法学院落槌。被告人夏某某虚构交易套现13万元被判刑。

案件回顾

2024年,上海市为促进消费推出“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政策,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向公众发放。消费券采取“在线报名、公平摇号”方式确定中签用户,涵盖满1000元减300元等多种优惠档位。例如,消费者中签后,在合作餐饮商户消费满1000元时,仅需支付700元,剩余300元由政府补贴直接发放给商家。政策明确要求,消费者与商户需遵守规则,禁止刷单套现、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被告人夏某某系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24年11月,其店内顾客使用消费券结账时,夏某某得知自家商户具备核销资格。随后,她发现部分中签者在二手平台以50-80元低价转卖未使用的消费券(原价需满1000元才能领取)。

夏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大量购入此类消费券,利用商户身份虚构交易:顾客未实际到店消费的情况下,她伪造“满1000元”的虚假订单,通过收银系统生成对应流水,再以消费券扫码核销。每完成一笔虚假交易,政府补贴的300元即转入其商户账户。

为掩盖行为,夏某某编造借口称“店铺承接大额团建订单,需用券冲抵成本”,诱导部分中签者配合提供消费券。截至2024年11月28日,其累计虚构交易订单400余笔,骗取政府补贴共计13万余元。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餐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普法:网络非法薅羊毛行为的罪与罚

本案宣判后,法院合议庭成员结合案件审理要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对涉案虚构订单、核销消费券等行为何以涉刑、为何认定为诈骗罪及量刑标准等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一、“薅羊毛”离诈骗犯罪有多远?

网络时代,“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许多人热衷于追求网络“占便宜”带来的消费快感,这也不断催生出更多游走在电商平台、消费群体信息差、规则边缘间的套利者。但同样,身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常使人错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

而罪与非罪的边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二、对消费券“下手”,还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取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又如,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生活当然该精打细算,但在“薅羊毛”时更应明了与“犯罪”的边界。法官提醒,“薅羊毛”需谨慎,优惠的前提是合法,无论消费者或商户,在领取并使用消费券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远离法律红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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