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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踢球受伤索赔被驳回!法院:抢球碰撞属正常运动风险
2025-05-22 19:11:49
广州日报新花城

在佛山一场儿童足球赛中,两名小球员在抢球中意外相撞,致其中一方眼睑受伤。佛山中院5月22日通报,案件经三水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驳回受伤一方的索赔诉求。法院表示,球员在抢球中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碰撞,参与者应当“自甘风险”。

法院判决:
抢球过程中碰撞致伤 对方球员无须担责

邓某、杨某均居住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小区,均是小学生。

2024年4月12日晚饭后,两人在小区内主动加入了一场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比赛过程中,邓某与杨某在争抢时发生迎面碰撞,邓某的右侧眉毛处的眼睑受伤流血。经过治疗产生医疗及相关药品费用共计724.66元。双方因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此外,邓某是某小学足球校队队员,杨某则参加过校内外的足球兴趣班。两人均了解足球运动规则。

经审理,三水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无须对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邓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是邓某与杨某在抢球的过程中,二人迎面发生碰撞致邓某右侧眉毛处的眼睑受伤,杨某自身左边脸颊也有红肿。双方的行为以及发生的碰撞均属于足球比赛中正常的碰撞,邓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官说法:
参加体育运动属“自甘风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自甘风险行为构成要件中并无年龄限制,法院认定杨某无须对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受到伤害,若冲撞、阻拦、抢夺等是该项运动的基本行为,且无法证明受伤人是被他人主观故意造成,则应当自甘风险。

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与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冷瑞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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