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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所谓减肥食品竟含5类违禁成分!番禺查处一起减肥类食品添加药品案
2025-05-21 16:50:37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年来,减肥市场热度居高不下,个别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日前,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一起减肥类食品添加药品的案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上旬,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单位移送线索,抽丝剥茧,逐一分析,从大量材料中提取出关键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间通过网络从一犯罪嫌疑人(现已落网)处购进“韩国减肥产品”,该产品中检出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比沙可啶、氟西汀等药品成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涉案金额较大。掌握基本证据后,执法人员迅速锁定当事人开展深入调查,并通过多次约谈、询问,最终促使当事人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番禺查处一起减肥类食品添加药品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视添加的药品类型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非法添加的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这些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根据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等。

温馨提醒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减肥类产品时务必谨慎,可从多方面加以考量。在购买渠道方面,应优先选择正规途径,购买前仔细查验商家资质,像正规药店、商场以及经认证的电商平台都是较为可靠的选择,切勿通过微商、朋友圈等缺乏资质的渠道购买。对于产品本身,若购买的是减肥类药品,需确认其标注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且务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若为保健食品,则要查看是否有“蓝帽子”标识及“国食健注”等批准文号,同时留意包装上是否清晰标注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等信息。在宣传信息方面,要警惕虚假宣传陷阱,对于宣称“一周瘦10斤”“不运动不节食”等夸张效果的产品要保持高度警惕,这类宣传往往涉嫌虚假;同时,要识别“神秘成分”“黑科技”“国外代购特效药”等带有迷惑性的伪科学话术,这类产品可能存在违规添加药物或未经安全验证的问题。在产品成分安全方面,需注意部分减肥产品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泻药(如酚酞)、利尿剂等违禁成分,长期使用会对心脏、肾脏功能造成损害;特别是孕妇、哺乳期女性、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在使用减肥类产品前务必咨询医生,以避免潜在的健康风险。


文、图:番禺融媒记者卢晓韵 通讯员番市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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