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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责任谁担?
2025-05-20 22:47:02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2024年6月,徐某与朋友三人到珠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游了一会后,徐某从泳池旁侧上岸开始往前跑,跑至拐弯处滑倒导致地面瓷砖破碎,破碎瓷砖划伤徐某左大腿。徐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徐某因与珠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3701.83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赔偿5453.71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泳池周边地面湿滑,游泳馆墙壁亦有张贴“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等危险提示,徐某在明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选择奔跑,尤其在转弯处未减速或采取谨慎行为,导致因惯性滑倒摔伤。在此过程中,徐某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而且,珠某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边往前跑时,现场均无工作人员或救生员值守、巡视,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徐某该危险行为,其间,工作人员还在更衣室从事其他工作。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徐某伤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处理、救助。据此,珠某公司在管理、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识防范不到位,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珠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情况,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赔偿5453.71元。

法官提醒,游泳馆作为营利的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及时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巡视,及时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应当设置提醒标语、铺设防滑设施等,减少安全隐患。另外,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游泳在内的各类健身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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