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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丨男女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入的资产应该怎么分?
2025-05-20 17:22:34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期,本报报道《女方出资,男方出轨!写了两人名字的房子,分手时归谁?》引发关注和热议。稿件中提及,“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一直希望以双方平分进行处理,并以此多次劝说双方调解”,不少市民对“平分”规定表示不解。对此,记者再度详细询问了两位资深律师,针对市民关注的同居关系之间财产权属问题,律师进行了进一步解答。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褚嘉文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冯宇平律师

1.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前,针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定?

律师: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但同居双方又有着与婚姻关系类似的紧密性,因此如何认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性质,以及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前,对于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但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经常被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尽管该意见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被废止,但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对于同居析产案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意见也一直被作为裁判的参考。

然而,前述条款仅明确了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认定及分割标准,因此也导致了各地的裁判标准不一。如,北京地区按照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进行不同的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无约定且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四条)

深圳地区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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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有哪些明确的分割规则?

律师: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

一、有约定从约定。明确如果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无约定的,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两者保护的价值理念也应当有所区别,规定在财产认定及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

三、无约定的,共同出资和共同生产、经营与投资所得收益及无法区分的财产为共有。鉴于同居生活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同居双方可能因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这种情况下会认定为共有。同时,在分割规则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人财产权利


3.目前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凸显了哪些原则?

律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同居析产的规则,确定了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是否育有共同子女以及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其中,出资比例作为经济贡献的重要指标,被赋予了优先考虑的地位。同时,鉴于同居关系作为一种亲密关系的特殊性,在确保出资比例刚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其他三项能够反映对所得财产或收入非经济贡献的因素,以实现衡平,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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