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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户外平台种花养鱼可以吗?法院判了
2025-05-13 16:24:22
广州日报新花城

小区的户外平台,业主能随意改造使用吗?广州一名业主将小区公共平台改建为鱼池、花坛,结果被街道办事处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该业主不服,愤而将街道办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记者今日从广州铁路运输中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该业主诉求。


向某系广州市天河区某路384号某房的业主之一。在384号与386号相连的户外平台处,向某搭建了鱼池、水泥花坛、花架,并放置桌椅以及数十盆植物。经核实,该户外平台并不在向某个人产权范围内,属于小区共用部位。

街道办事处发现该情况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向某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自行拆除搭建物、清理现场,将共用部位恢复原状。向某不服,经提起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向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办法官钱秀娟指出,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秩序和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严禁损坏、擅自占用或改建共用部位。

虽然建筑物立体绿化应予鼓励,但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共有部位的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涉案平台并非向某单独所有,其占用公共平台建鱼池、搭建花架、建水泥花坛、摆放植物等,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本案是邻里公共部位使用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业主对小区公共平台、飘台等共有部位的使用边界,不可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用途。这一判决警示了“私占公共区域”行为,维护业主共有权益,平衡了环保倡导与物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8月9日实施的新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虽有条文改动,但仍禁止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设施用途,体现规范共有部分使用的法律延续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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