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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佛山拟出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
2025-05-12 15:23:25
广州日报新花城

5月12日,记者从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获悉,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已经发布。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范围内外部作业的审查、监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对其许可的事项内容,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外部作业无需行政许可的,由外部作业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新管理办法适用于佛山地铁、轻轨

据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轨道交通部门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佛山行政区域内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是指为预控城市轨道交通实施廊道、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结构的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包括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或其他作业行为,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四)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对其许可的事项内容,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外部作业无需行政许可的,由外部作业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轨道中心线两侧将设立规划控制区

记者注意到,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首次提出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根据征求意见稿,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以下简称“规划线路”),在轨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未来,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佛山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职能严格管理和审批。例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的用地控制,将由佛山市轨道交通部门会同佛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又比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涉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地块供应前,将在编制该地块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时征求轨道保护办的意见,并将相关规划控制、保护管理等要求纳入用地清单。

为兼顾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建设廊道控制和城市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支持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管控范围进行适当合理调整,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车站、区间等设置有重大影响或需要预留接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外部作业,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原则上不得少于两站一区间,并报轨道保护办审查。

沿线将设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尤为重要。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米内。在建或运营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还将设立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车辆基地、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对于周边物业接入城市轨道交通,新管理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周边物业接入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或运营线路,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接口的使用权、产权归属及维护管理问题。接口的开通须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同意。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时,出现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属地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外部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保护办。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消除后需要恢复施工的,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结果报轨道保护办,确定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继续作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传智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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