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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起施行!佛山智能网联汽车路测及应用将有新规
2025-05-06 20:12:15
广州日报新花城

为加快推动佛山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近期联合印发了《佛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根据实施细则,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重要方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广泛开展调研、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佛山还将成立佛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专班,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班组长,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共同协调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统筹推动有关工作。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在佛山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工作流程、时限要求、行驶范围、外地车辆来佛山测试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要求等。其中,道路测试申请共7条,示范应用申请共3条,远程道路测试和远程示范应用申请共7条,商业化试点申请共4条。其中,道路测试主体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前,应当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自动驾驶功能实车测试,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对初次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佛山提出,应当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佛山划定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含远程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如示范应用主体拟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应当按国家、省、市要求对道路运输以及自动驾驶的有关要求办理。

根据实施细则,佛山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拟定了17条相关管理细则,并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车辆的管理机制,列明应当遵守规范、履行义务和注意事项;提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义务,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明确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情形等。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远程道路测试和远程示范应用的驾驶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不少于40小时的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50小时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中的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参照公安部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并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对措施进行了规范。例如,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传智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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