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网购电子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有了明确判决,再次引发了消费者和商家对拆封商品退换货规则的关注。
据介绍,消费者顾女士近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投影仪。收到商品试用后,她发现投影仪遥控器存在卡顿问题,且播放画面不够流畅。于是,顾女士在平台上发起了退货申请,但商家以按键卡顿并非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绝。随后,顾女士又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将商品寄回给商家。
然而,商家在收到退回的商品后表示,商品详情页面及购前须知中已明确提示,一次性包装破损及产品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由于顾女士寄回的产品塑封已被拆,商家因此拒绝退款,并将商品寄回给顾女士。此次寄回并未提前通知顾女士,她也表示未收到该商品。
面对商家的拒绝,顾女士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页面详情”和“购前须知”内容并未于显著位置提示告知,对于激活适用的标准和情形亦未明示;顾女士在收货后,对于投影仪的画面效果和系统流畅性等播放性能进行检测,并以遥控器及画面卡顿为由退货,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判断标准,且商家无直接证据证明第二次快递给顾女士的产品由其本人签收。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商家拒绝退款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判决商家退还顾女士货款1648元。商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基于商品自身特性或经双方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该规则旨在让线上消费者享有与实体线下购物同等的查验、试用商品机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条款系在民法典就格式条款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对经营者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优先适用于消费者领域。对于商家而言,应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适用的退货规则。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虽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但商家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合理判断商品是否确实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宜二次销售的产品,避免滥用制度设计、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诚信买卖,合理维权
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产生争议,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妥善保存争议商品,在发货、收货、退货过程中确保商品完好,同时可保留相应图片、视频等证据,作为日后维权依据。同时,电商平台也应积极履行平台职责,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退款、申诉流程。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共同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合理的退货退款请求,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敦促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