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某小区物业因感应门禁系统故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保持门体常开。期间业主形成骑车快速通行的行为惯性。次月系统修复后,物业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即重新启用自动门禁。4月某日,业主周某驾驶电动车驶入小区时,因误判门禁状态超速通过,恰逢感应装置触发闭门程序致其摔伤。事后,周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业主事发时车速过快,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门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事发时原告车速过快,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为更好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形式,在案发社区当庭宣判,并针对物业常见法律问题开展普法讲座。结案后,人民法院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示物业公司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心语
一、物业公司具有保障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感应门的安全运行。本案中,感应门事发前曾经停用,长期处于打开状态,事发当天经过维修继续使用,但物业公司未通知居民感应门重新启用的事实,导致原告发生误解,造成门禁伤人事件。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对门禁系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通过微信消息、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及时告知业主,避免因公共设施缺陷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
二、业主使用公共设施,应对自身安全尽必要注意义务
“感应门”虽然能够“感应”,但是应当给予合理的感应时间,故物业公司一般要求业主步行通过感应门,如业主骑行电动车通过,往往容易因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原告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事发时周女士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