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万元购入的“精品二手车”,竟被查出曾全损理赔、安全气囊弹出;宣称“21分钟快充”的新能源车,提车后才知快充功能要额外付费安装;门店忽然关闭,却冒出“职业闭店人”1元接盘忽悠消费者;航班因故障停飞,客服声称无法改签却遭乘客“打脸”……3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二手车欺诈、航班延误拒赔、门店关闭预付款追讨等民生热点。在其中一些案件中,法院作出了“退一赔三”,甚至是十倍赔偿的判决。
赔偿损失!
停飞后客服称无法改签,乘客却可买到当日机票
提供优质服务本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但在法院公布的两起案件中,经营者却因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需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范某通过某App平台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内蒙古海拉尔飞往广东佛山的联程机票。航班未能按原定时间,即当日17时起飞,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范某原因是“机械故障”。范某联系航空公司客服,说明必须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并要求改签航班,但客服回复无可以改签的其他航班,需后延一天。多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范某却可以通过App另行购买机票在原定日期到达佛山。范某后诉至法院,索赔机票差价、交通费等2900余元。
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范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涉案航班机票,该航空公司即负有按机票载明的时间将范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械故障”属于承运人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的自身原因,其延误行为构成违约。而范某当日仍可购买该航空公司承运的能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的中转航班,表明该航空公司未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范某因航空延误造成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余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油电混合型新能源汽车时,销售人员提供的广告单张注明直流充电模式仅21分钟内让电量从10%恢复至80%。提车后,余某发现其购买的汽车标准车型仅支持慢充模式,快充功能需要在出厂前另外加价安装。
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快、慢充模式相关信息为关涉该类商品功能实现的重要信息,销售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会导致消费者在未能充分了解汽车相关重要商品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消费决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因此,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余某赔偿5000元。
商誉贬损?
科技公司假冒专利,却状告质疑的科普博主
2024年1月,姚某在多个视频平台(均有几十万粉丝)发布视频讲解衣服的抗菌原理和健康安全等问题,并对目前纺织行业掀起的“抗菌舱”产品提出了质疑。某科技公司认为相关视频损害了公司名誉,向各平台发起投诉。次月,姚某再次发布质疑“光照抗菌舱”的视频,并在视频中提及某科技公司存在变造专利证书、虚构产品效果等行为。某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视频损害了公司商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删除相关视频、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经姚某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上述第一个视频属于对某一类型产品的技术分析并质疑,所用照片没有显示某科技公司的名称或者商标,不足以让一般社会公众产生联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后续视频明确提及了某科技公司,但均提供了论证依据,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知姚某不存在捏造事实贬损某科技公司名誉的故意,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姚某发布的科普视频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科普博主发布科技类产品的测评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普通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架构上的短板,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同时,对于生产该类产品的公司亦是一种社会监督。不过,科普博主发布视频时应当尽到中立和谨慎的注意义务;相关经营者也应注重关注自身技术的创新和产品的性能,规范宣传。而消费者在选择相关产品时,应当更加谨慎,明确自己的需求,避免落入“高科技消费”的陷阱。
切勿大意!
未成年人醉驾身亡,向其售酒的酒吧赔偿损失
2023年4月,林某甲(殁年16周岁)与林某乙(殁年17周岁)相约前往某品牌运营公司经营的某酒吧饮酒。两人在该酒吧饮酒至醉酒状态后,林某乙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林某甲离开。后两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乙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全部过错。其后,林某甲的父母即林某、崔某将某品牌运营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案件经禅城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酒吧没有核查两人身份证件,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标志,酒吧向两人出售酒品构成违法,主观过错明显。依事故发生经过可知,酒吧向林某乙售酒,为其醉酒驾驶的直接原因。酒吧向林某甲售酒,为其对驾驶人适驾与否丧失判断力的直接原因。该两项原因均为林某甲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法院判决某品牌运营公司向林某甲父母赔偿损失。
法院提醒,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令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且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在酒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照该条规定执行,如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未成年人酒后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经营者的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的,经营者须承担侵权责任。“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悲剧虽已发生,但可防患于未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元转让?
门店突然关闭,“职业闭店人”应为消费者埋单!
2021年,陈某在佛山市某瑜伽公司预付了2.39万元购买了100节私教课。2023年底,瑜伽馆门店突然停止运营,相关负责人失联。陈某找到该瑜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该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7日转让给张某,并向陈某出示其与张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李某表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向陈某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经法院查明,该瑜伽公司未经实际清算已注销。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瑜伽公司未实际清算即注销,消费者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李某、林某对某瑜伽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涉案《店铺转让协议》的转让费用仅为1元,而张某需要承接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该对价明显不合常理,且李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后随即注销某瑜伽公司,短期内不再继续向原客户提供服务,与“职业闭店人”的操作模式及行为特征存在高度相似性。张某以其受让店铺的行为试图让某瑜伽公司及其股东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林某、李某应连带退还陈某服务费1.7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保存缴费凭证、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核实经营者资质,如营业执照、股东信息等,警惕受“优惠促销”诱导预存大额款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涉及转让店铺等重大经营变更,应及时告知消费者。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属恶意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股东追偿,配合逃债的“职业闭店人”也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谨防欺诈!
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两商家“退一赔三”
贺某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交给谭某进行寄售,告知其关于车辆曾发生过车辆全赔的交通事故及气囊炸了的情况,并发送了碰撞记录报告。后谭某将涉案车辆以13万余元的价格出卖给马某,但未向马某提示告知车辆的前述情况。此后,因为车辆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马某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检测评估报告综合判断车辆为事故车。
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谭某作为二手车买卖的从业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交易过程中将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告知马某,其行为构成对涉案车辆重大事项的隐瞒,导致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而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这一情形,属于足以影响马某是否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法院判决谭某返还马某折价后的购车款及三倍赔偿金共49万余元。谭某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在另一起案件中,荣某与某品牌的连锁加盟店佛山某家具店签订定制合同,由该家具店为其定制柜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家具店使用了某品牌的标识及“某品牌佛山分公司财务专用”字样公章。后荣某发现涉案柜门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且涉案门板并非某品牌的产品,在与该家具店协商无果后,荣某以该家具店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家具店具有欺诈荣某的故意和行为,构成了欺诈,故法院对荣某诉请某家具店退还涉案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进行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表示,对于存在“挂羊头卖狗肉”导致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应i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网购须谨慎!
抗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24年4月,林某通过国内某网购平台店铺“某工作室”购买宣称具有显著抗衰功效的“某品牌NMN”产品,付款4千余元。林某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宣传为美国进口,但其未见中文标签信息,也无境内代理商、海关报关单、产品卫生证等。林某认为,某工作室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工作室及经营者黄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等。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先,某工作室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涉案产品也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其次,某工作室确认涉案产品含有NMN成分,而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明确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综上,某工作室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工作室作为食品经营者,出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林某向某工作室主张十倍赔偿款合理有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工作室、黄某向林某赔偿4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陈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了解到从事玉器买卖的某珠宝商行,并添加了商行经营者邹某的微信账号,邹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推荐了多个翡翠手镯。陈某最终选购了一个晴底手镯坯料,并支付了14800元。陈某在收到实物后发现手镯外观有大量棉絮,颜色也明显比此前视频里的手镯颜色灰暗,甚至圈口尺寸也不是所指定的。陈某随即要求退货,但邹某表示其可以将手镯在店铺及直播间里代为出售,将售卖货款退回给陈某。陈某同意了该方案并将手镯寄回商行,然而半年后手镯仍旧没卖出。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及商行退还14800元。
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商行邮寄的手镯确与其发送的视频中的手镯存在较大差异,其作为销售商家及加工方,理应提供加工视频等有效证据证实交付的手镯是用当初选定的坯料进行加工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以商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决商行及邹某退还手镯款14800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冷瑞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