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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黄西勤:破解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实践难题,需建立落地配套机制
2025-03-11 19:38:46
广州日报新花城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困境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看似“临时”“不起眼”,却决定了困境儿童在最终安置之前能否避免“悬空”的状态。然而,对于一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而言,怎么推动临时监护、找谁来推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动,这些问题往往也是一线在涉及临时监护时遇到的具体困惑。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黄西勤表示,国家已经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暂时缺失作出了临时监护制度规定,但还需要在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探索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具体操作细则,包括临时监护对象的认定、程序启动实施、适用情形衔接等环节。

在黄西勤看来,当一线行动者获得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更多的未保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监护是什么

临时监护中的“监护”是什么意思?记者了解到,“监护”,其实是一种法律概念——大家都知道父母应当抚养孩子,实际上,一般情况下父母也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是存在侵害监护行为时,谁来继续守护孩子成长?监护制度,恰恰从法律层面,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等待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或是司法判定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指定新监护人之前,孩子的照护同样存在一个中空阶段,这时,谁来照顾孩子?临时监护正是国家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暂时缺失作出的制度安排。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七类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包括——

实务之困

制度是有了,但实务上如果流程不够清晰明确,往往就会耽误了对孩子的及时守护。

黄西勤在《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配套制度的建议》中提出,目前临时监护情形的认定主体尚未明确,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出了七类情形,但仅第五、第六类明确公安机关可以认定临时监护对象并将未成年人带离安置或紧急安置。

至于其他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临时监护的情形,黄西勤指出,目前并没有明确应该由哪个职能部门来认定并带离移交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此外,临时监护制度的启动实施程序也需要具体的规定。她表示,临时监护之前,首先是发现困境儿童的线索,但目前强制报告的主体、方式、受理部门以及处理方式协作机制,还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

而在发现儿童疑似陷入困境后,黄西勤指出,虽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有“监护能力评估”的要求,但对于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时限、评估效力等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至于在实践中判断困境儿童是否需要临时监护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家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临时监护,大家对适用情形也有不一样的理解,容易导致一线行动者摇摆不定。

黄西勤说,比如临时监护的适用情形中提到“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这时,许多未保工作者也会困惑于“严重伤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以及怠于履职是否包括精神层面的忽视”。黄西勤认为,这些都需要立法解释等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而临时监护执行也需要进一步清晰。

建议为一线提供清晰指引

针对上述一线未保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惑,黄西勤建议,一方面可以制定出台相关立法解释,优化配套机制,明确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职责、界限、程序和保障等制度,同时明确和规范相应工作程序,为临时监护服务体系的建构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黄西勤认为,可以研究如何将少年警务从成人警务活动中剥离,实现少年警务活动的专门化,或者通过社会支持体系借助专业力量、专业人员、社会专业机构来完成相关任务。她指出,综合性少年警务的职责范围可以包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预防和审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涉案(事)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通过专门机构办理或审查涉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避免案件成人化处理弊端。

此外,黄西勤提出,针对一线未保工作者缺少具体指引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困思路。她表示,接下来可以增加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情形认定指引,列举相关启动情形(如监护人失联超24小时、存在家暴现实危险等);增加“社会调查员参与制度”,规范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参与办案的程序;紧扣法律衔接需求,体现立法系统性;聚焦临时监护等实操痛点,提供量化标准;注重制度转化,将原则性意见变为可操作条款;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避免制度孤岛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苏赞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莫丽平、崔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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