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能否顺利理赔,无疑是被保险者最关心的问题,倘若投保前有过体检史,存在一些身体异常指标提示,日后出险时还能理赔吗?
广东一名女子在购买保险前,体检查出了结节,数月后身体不适入院被确诊癌症。出院后,她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对方声称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并非突然发现,而是在前期的体检中就产生了相应征兆,为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法院会支持谁?近日,汕头中院公布了这起保险理赔纠纷判决结果。
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项目合同》,由公司以统谈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价格,由员工自愿选择并自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该公司员工刘女士通过上述途径购买重疾保险,保险时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
保险合同中载明了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险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已经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
2023年3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乳房恶性肿瘤,同年8月出院。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关爱慰问金等共计22万余元。
经查,刘女士在2018年的体检中检测出乳腺小叶增生,在2022年10月的体检中检测出乳腺结节。
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2018年已经检测出乳腺存在问题,并于2022年10月发现问题程度加重,说明刘女士确诊乳房恶性肿瘤并非突然发现,而是在前期的体检中就产生了相应征兆,后在保险期内被确诊乳房恶性肿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刘女士则辩称,无论是前期体检中检测出的乳腺小叶增生还是乳腺结节,医院的诊断结果均未明确上述两种病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乳房恶性肿瘤前兆、症状或与乳房恶性肿瘤有关的异常身体状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重疾,并未向缔约的相对方明确何种状况属于与各项重疾相关的前兆、症状或异常身体状况。
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同的生活经验和认知状况对所谓重疾的前兆、症状或异常身体状况等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案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属约定不明,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通常理解,没有任何证据指向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结节为患恶性肿瘤的前兆、症状或异常身体状况,因此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结节的体检结论不能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金、关爱慰问金等22万余元。
经办法官指出,体检与健康保险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是理赔审核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为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与保险人充分沟通协商,并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以免影响后续的理赔权益。
作为保险公司,应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同时强化疾病风险评估,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平衡好保障投保人权益和维护公司稳健经营之间的关系,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泽斯、邱梓喆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