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理疗,你试过吗?有的理疗店为了招揽顾客,吸引老年人等群体消费,使出各种招数。然而,广东一名年过七旬老人在一次免费体验“电场能量仪”时突发疾病,送医不治身亡。事发后,吴阿姨家属将理疗店及实际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谁该担责呢?25日,广东惠州中院通报了这起纠纷案判决结果。
老人接受免费理疗后发病身亡 家属状告理疗店及其经营者赔偿
2023年10月17日,71岁的吴阿姨前往某店进行理疗。当天的理疗项目包括免费体验“电场能量仪”以及拔火罐等。平时,该理疗店由李某及其丈夫黎某负责现场服务,李某主要负责帮客人拔火罐、操作“电场能量仪”,而黎某则负责安保工作。
然而,吴阿姨在体验“电场能量仪”的过程中,毫无征兆地突然昏迷倒地。经医生诊断,吴阿姨患有急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以及2型糖尿病。次日,吴阿姨不幸离世。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事发当日下午,吴阿姨家属报警。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法院后续调查核实的情况可知,吴阿姨生前长期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需要依靠常年服药来控制病情。而该理疗店已依法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及《中医诊所备案证》,并且在店铺外设有“中医理疗保健”“(免费体验)请上二楼”等显著标语。
因无法接受亲人离世,吴阿姨家属将李某和该理疗店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对吴阿姨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并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计达207600元。
对于吴阿姨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李某和该理疗店均予以否认,认为与自身无关。
争议焦点:理疗店和经营者究竟是否存在过错?
惠州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阿姨在理疗店免费体验“电场能量仪”时突发脑出血,最终不幸离世。李某作为涉案保健场所的实际经营者及“电场能量仪”的提供者,长期在营业场所内放置大量“电场能量仪”,供顾客免费体验,其目的在于招揽顾客,进而推销保健品以获取盈利。其受众一般为中老年人群体。李某在提供 “电场能量仪”服务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中老年人在体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关于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某在未对吴阿姨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允许其参加“电场能量仪”体验活动,并且在体验过程中未在现场进行适时监测。而吴阿姨正是在体验活动中发病,最终不幸死亡。因此,李某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吴阿姨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吴阿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吴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却仍到李某处体验“电场能量仪”,未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阿姨昏迷后,李某的丈夫黎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吴阿姨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90%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关于该理疗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理疗店的住所地内开展保健服务。尽管理疗店辩称自己只是将场地出租给李某经营,并未出借营业执照及《中医诊所备案证》,但结合现场建筑外立面设有“中医理疗保健”“爱健康请上二楼”的标志,入口处悬挂着“新惠群健康中心(免费体验)请上二楼”的标语,二楼还挂有该理疗店的营业执照。基于这些外在表象,吴阿姨等顾客基于信任该理疗店的外观而到现场进行消费,并无法知晓理疗店及李某之间的内部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是借用了该理疗店的营业执照及《中医诊所备案证》从事经营活动,理疗店应对吴阿姨的损失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向吴阿姨的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033.45元,理疗店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寄语:理性对待免费医疗活动
经办法官指出,免费理疗活动虽为老年人提供了便利,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市场上一些商家以免费体验之名吸引老年人参与体验活动,其本质多为营销手段,实则是变相推销医疗器械或保健品。因这些商家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良莠不齐,部分理疗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使用的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消费者体验设备前也未进行健康评估。
对于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免费医疗活动,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合理评估活动风险,谨慎参与此类活动。家属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监护,帮助其识别潜在风险,避免因盲目参与而发生意外。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免费理疗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坚决打击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确保理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为老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养老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惠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