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与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好租期1年。不料,在房子交付次日,租客便以房屋卫生差、前任租户未将空调和网线撤走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提前退租并退还定金。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驳回租客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梁某在房东陈某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某公寓房屋,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月租金1350元,梁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去年7月31日,陈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梁某。
去年8月1日,梁某以房屋卫生差、前任租户未将空调和网线撤走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提前退租并退还定金。
对此,房东陈某表示,房屋卫生问题可由梁某雇人清洁,费用由陈某承担,同时,前任租户已于8月3日将空调拆除。但梁某仍坚持退租,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湛江霞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方面,房屋原租户告知梁某已将房屋搬空,仅剩网线和空调,且空调已于8月3日搬走,对梁某使用房屋未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陈某明确表示承担梁某清洁卫生的费用,该处理意见合情合理,且梁某于签订合同前已经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对房屋整体情况有所了解。现梁某在房屋交付后,仅以房屋遗留空调、卫生差为由要求退租,属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遂判决解除梁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驳回梁某退还定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承租人因个人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承租人应谨慎考虑房屋状况、租金、周边环境等因素后再签订合同。
一旦合同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承租人因个人原因单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房屋在交付当天虽存在轻微违约,但从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期限及履行情况来看,出租人的轻微违约行为未构成履行不能,亦不属于根本违约。承租人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应认定为单方违约。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签约,三思而后行,避免因单方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