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停车场的出入口处,都有一根自动升降杆用来管理车辆秩序。那么,如果有行人在此通过,被停车场升降杆伤砸伤的话,责任该谁担?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停车场升降杆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下车后被升降杆砸伤头部 伤者起诉停车场管理方索赔
陈女士与家人到某大厦停车场停车(兴某公司开发自持、越某公司运营管理)。其间,陈女士下车与越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停车事宜,之后,她步行至机动车道尾随车辆通过道闸,被自动降落的道闸砸伤头部。
事故发生后,越某公司工作人员上前查看陈女士伤势并指引其前往附近医院就诊。由于工作人员拒绝陪同陈女士前往医院就医,陈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因为协商赔偿不一致,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兴某公司、越某公司支付治疗费916.96元、救护车急救费126.91元、往返交通费500元以及复诊治疗费472元,并赔礼道歉。
面对控诉,越某公司辩称,“陈女士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我司已履行物业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在看到陈女士往道闸栏杆方向前进时,已第一时间大声制止。”
法院判定停车场管理方、伤者各担责五成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陈女士系步行至机动车道尾随车辆通过道闸,被自动降落的道闸砸伤头部导致受伤。越某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方,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越某公司在其停车场入口地面标明“机动车道,行人止步”,并采用禁示柱与金属链条连接分隔机动车道与行人通道,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但陈女士在其管理场所受伤后,越某公司未进行必要协助与积极救助,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而陈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选择行人通道进行行驶,但其在机动车道上步行并紧随车辆通过道闸,且在越某公司工作人员喊话制止时未及时停止,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双方举证情况,法院酌定认定越某公司应对陈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陈女士自身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越某公司向陈女士赔偿医疗费694.48元、交通费45元。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保障义务
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经办法官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内容包罗万象,因此法律无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亦无法律或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对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损害来源、侵害程度以及预防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即安全保障义务是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义务,而非经营者、管理者为他人所有行为买单的“兜底性”义务,具备个案判断以及司法的空间。
本案中,越某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保障义务;第二,为防范危险发生应负的提示、说明义务;第三,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必要的协助和积极救助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消费、参加活动群众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需对突发事故负有协助和积极救护的义务。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所之行为也应注意,避免一般损害,维护自身安全,如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