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员工工伤认定的案件引发关注。黄某在某门业公司担任喷涂组班长,2023年1月19日,他在为公司厂里贴春联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后被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及左髋部软组织损伤。2024年1月,黄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然而,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公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三个要素同时满足才是工伤,而这三个要素是并列关系。今年1月19号,公司已经放假了,既没有安排任何员工值班,也没有安排黄某值班。黄某当天是自愿到厂里贴春联才受伤的,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强调,和黄某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受伤发生的地点很明确,就在公司厂区。黄某受伤的原因就是为公司厂房大门贴春联,这与公司所辩解说没有人安排他做事是不符合事实的。他们通过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还有黄某的自己陈述等表明,黄某的行为是经过领导安排才这么做的,这当然是属于工作原因。而且,公司车间在1月19号虽然放假,但是行政部门还未放假,各个车间组长会到公司打扫卫生、落锁、贴封条等,这都是为放假做准备的工作。所以,1月19号也属于工作时间。此外,就算当天公司确实放假了,黄某为厂区贴春联也可以看作是从事收尾性工作,同样符合工伤认定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原因在这个认定中属于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是起到辅助认定作用。如果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遭受伤害,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范围内来判断。黄某为厂里贴春联是为公司利益着想,即使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已放假,但能证明其为完成公司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就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认定黄某受的伤是工伤。
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审理得出相同结论。法院指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受伤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从而可以认定为工伤。黄某贴春联显然是为公司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这肯定属于工作原因。公司说没有安排黄某值班,他自愿去贴春联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也没有直接证据支持,市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黄某自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黄某贴春联是被公司安排的,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综合申工社、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