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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业委会实践难题丨律师冯宇平:建议筹备组与业委会“权责分离”
2024-12-27 10:50:33
广州日报新花城

业委会作为居民自治期间备受关注的一环,如今面临哪些问题?业委会又应当如何发挥其作用?对此记者采访了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宇平。

冯宇平
冯宇平

冯宇平认为,业委会主体的兴起,离不开物权法、民法典等法规的完善,人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给予的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物业施行监督和管理。

但由于业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的一种形态,如今其相关指引和监督还不太成熟。在现有的案例中,实际上也不乏业委会利用停车场、公共区域广告牌赚钱,甚至侵占小区原本的维修资金等情况。“倘若出现了业委会不专业、不公开,或缺乏责任心、甚至利用业委会权限滥收费的情况,就会造成业委会成立后,原本的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变成业主跟业委会的矛盾,甚至出现业主、业委会、物业三方互相推脱的局面。”

那么如何去规范业委会,引导其健康发展?对此冯宇平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他建议将筹备组成员与业委会成员“权责分离”。“很多业委会都是由筹备小组直接转变身份而来,但这些筹备组或筹备人员往往是业委会规则的制定者,相当于他们是直接从规则的制定者变成规则的使用者,就容易造成规则易出现主观性、垄断性的问题。”因此他建议,业主们可以在前期制定规章制度时约定,如筹备人员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但可以兼作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以保证制度制定的客观性以及筹备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在选举业委会成员时,要排除选择一些个人动机比较强的业主。如坚定要更换物业的、坚持要增设电梯的。

第三,在给业委会授权时,应逐步授权,先解决主要矛盾以建立信任,再逐渐授权解决次要矛盾。“很多小区业委会一上任,就会把公共收益的所有权一口气给到对方,但由于业主多,需求多样,因此建议一项一项对业委会开放权限。”比如,倘若一个小区物管还不错,但公共收益公开不明,那么就可以先授权业委会解决公共收益公开这一主要矛盾;倘若是一个小区物管不好,则可以先授权给业委会与物管对接,在完成任务后再授权公共收益或其他权利。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委会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摩擦,提升互相的信任度。

第四,选举业委会时,建议多选择一些专业能力的业主。业委会成员中的7-11人中,可以增加财务、法律、社工或党员等不同的人群,以提升专业性。

另外,他也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在系统方面可以丰富形式,更加智能便捷,如通过“i社区”等小程序系统,以提升业主参与选举和投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业委会的人员选拔、职能设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基础性协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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