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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清远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
2024-12-20 13:35:37
广州日报新花城

施工现场如何管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12月17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如何处理装修垃圾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回应群众需求,对装修垃圾的管理作出规定,并区别了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对物业服务人赋予了建立台账的义务,并设定了处罚。同时,明确了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期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装修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破解装修垃圾管理难题。
根据《条例》规定,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二)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
(三)自行处理装修垃圾的,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自行处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统一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自建房屋、装饰装修房屋时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管理,并设定了处罚。同时,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垃圾运输。
其中,运输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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