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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
2024-12-18 19:03:38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公布了《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指导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意见稿,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实施点状供地,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点状供地项目不超过10个。

意见稿所称“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根据意见稿,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实施点状供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渐进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数量和建设用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点状供地项目不超过10个,各区原则上每年可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优推选不超过2个项目;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政策和各区项目备案、实施情况统筹调剂项目数量。

同时,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点状供地项目使用范围。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1.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2.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项目;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的项目;4.选址涉及被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项目; 5.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意见稿明确,点状供地项目允许“带方案”供应土地,在不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可进一步细化实施要求,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税收贡献、建筑标准与形态、公建配套、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供地完成后除应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以外,还须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晰监管责任。

此外,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起始价(租金)应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集体决策确定。点状用地涉及混合用途的,混合用地出让起始价(租金)不得低于所在地段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基准租金)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属“三旧”改造的项目,按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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