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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女孩纹身,老板被家长索赔2万元
2024-12-16 10:06:24
广州日报新花城

未经监护人同意,给未成年人纹身,纹身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日前,清城法院审理了一宗纹身侵权案。

清城区某纹身店的经营者为张某某。2022年至2023年,该纹身店先后三次为小雅在其手臂及腿部进行纹身,纹身费用共计420元。小雅纹身时未满16周岁,小雅的父亲发现女儿身体多处有纹身后,诉至清城法院请求判令纹身店经营者赔偿小雅纹身费、洗纹身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雅纹身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纹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被告应当依法返还纹身费用。同时被告在未准确核实原告真实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原告进行了纹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疏于管理和教育,原告对被告故意隐瞒是未成年人的事实,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纹身费用中的300元。

纹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纹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被告给尚未成年的原告纹身,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清洗纹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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