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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禁止改装、交通违法三次以上或被扣车……管理新规这样治“电鸡”乱象
2024-12-05 16:47:09
广州日报新花城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简称“《规定》”)。12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总量大、增速快,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擅闯红灯、超速行驶、违规充电停放等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安全隐患,亟需定规则、明职责、治乱象。

《规定》共8章55条,立足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聚焦解决非法改装、擅闯红灯、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电鸡”三大乱象

截至2024年9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540万辆,目前仍以每天上牌约4000辆、每月上牌约10万辆的速度增长。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日益凸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城市有序运行。

一是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的超速现象十分普遍,事故频发。经过改装、解除限速的电动自行车,时速可以达到40公里以上,有的甚至超过80公里。2023年以来,因电动自行车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高达1500多起,导致数百人受伤、数十人死亡。


二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居高不下。2022年以来,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都超过100万宗。

三是违规停放充电仍然存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024年6月至8月,两个月间广州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265起。


解读《规定》:

关键词:非法改装

经营者非法改装最高罚款10万元 个人最高罚款5千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发以及传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信息。


法律责任方面,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

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最高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他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交通违法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拒不接受处理的实行扣车

《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追究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四)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六)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

(七)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等。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二)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

(五)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六)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等。

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测速仪等设备,收集、固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法规。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关键词:外卖配送 

限行考虑外卖等行业通行需求

一周三次以上严重违法实行派单管控

企业要守法、合理确定配送时限和路线。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骑手步行、等候等因素,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企业要加强对骑手的交通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骑手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改装、加装的,应当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骑手,企业要实行派单管控。


关键词:违规停充

禁携蓄电池进电梯

设置集中充电点、推广换电模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五)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建设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电动自行车有偿停放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或者有关政策,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模式。


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贾政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波
海报/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吴一钒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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