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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买演唱会“黄牛”,遇骗怎么办?请看法院怎么判!
2024-12-05 12:43:19
广州日报新花城

想看的演唱会终于来了,买不到票怎么办?近年来,演唱会等各类演出市场非常火爆、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买票难、一票难求的情况,因“黄牛”引发的票务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朋友圈购买演唱会“黄牛票”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轻信网上“卖票人”,付款后被删除好友
“求购一张陈某某演唱会门票。”“我有票,溢价出。”2023年8月,邓某在某社交APP发布了求购陈奕迅某场演唱会的动态,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来自李某的信息。李某表示,他这里有陈奕迅的演唱会门票出售,并要求通过微信交易。李某添加了邓某的微信后,双方约定以1880元的价格交易该门票,交易方式为邓某先一次性向李某转账1800元,李某再向邓某发送购票软件更改门票收货地址的录屏。但是当邓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1880元后,李某却未按照约定更改演唱会门票收货地址,并删除了邓某的微信。
眼见演唱会日期一天天临近,自己却迟迟联系不上李某,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邓某便委托律师,查找到了李某的身份信息,并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向邓某返还演唱会门票价款1880元。
被告:与原告交易的并不是我
“添加原告微信的人不是我,虽然那个191开头的手机号是我的,但是手机丢了,我现在使用的是另一个手机号。”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邓某提供的李某名下191开头的手机号已经和手机一起丢失了,邓某也没有李某的语音跟视频等信息,不能证明添加邓某微信、与邓某聊天并交易的就是李某本人。同时,李某提供了现在使用微信的交易明细,以证明现在使用的微信号并未收到过来自邓某的1880元转账。
原告:交易账户就是被告的名字
当被法官问到怎么锁定接收款项的是被告李某时,原告邓某表示:“微信付款信息可以查到是李某的名字,用对方微信号也能查到了是李某的信息。我委托律师查询的,当时公安的信息就只有一条,就是指向被告本人的。”
原告邓某认为,他与李某之间买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依法具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依约支付的价款,被告就应当向原告交付相应物品。
维护消费者权益,法院判决被告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对原告邓某主张向其曾使用的191开头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账户转账1880元的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收款微信账户并非被告注册的微信账户,被告是否已收到该笔转账?
法院分析认为:如果按照被告所述,非本人用191开头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账号,第三人确能利用其手机号码注册新的微信用户,但“钱包”功能在未实名认证时不能正常使用,如转账人向收款人转账,也会提示“本次交易可能有被骗风险,暂时无法支付,为保障你的资金安全,请仔细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如确认后仍需继续支付,可于5分钟后重新发起。”即第一次向非实名认证微信用户转账时,应受5分钟限制,5分钟内无法成功转出。但从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15:53:33向被告191开头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账号转账1880元,该款项于当日15:53:56到账,间隔时间仅为23秒。被告抗辩认为存在他人盗用手机及手机号码注册涉案微信账号,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所述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演唱会门票买卖合同,被告收款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演唱会门票,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退回演唱会门票价款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退还演唱会门票价款1880元给原告邓某。
■法官提醒
在非正规、非官方平台及个人购买演唱会等文娱演出的门票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建议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售票邀约,切勿掉入不法分子“空手套白狼”的圈套中,坚决抵制“黄牛票”。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的身份信息等重要证据,及时报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梁嘉欣、刘佳星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时秀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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