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鼓励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购买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电梯、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等综合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悉,为引导业主正确使用公共收益,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作用,保障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以及电梯、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指导意见》鼓励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购买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电梯、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的综合保险。
根据《指导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均可购买综合保险。
其中,房屋使用安全综合保险是指涵盖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倒塌事故、建筑幕墙、外墙脱落等造成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人员伤亡赔偿的保险产品。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损失、建筑外墙修缮费用补偿、第三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等。
电梯综合保险是指涵盖电梯因意外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及相关责任的保险产品。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费用(含电梯配件修理更换费用)、第三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因电梯故障导致的困人事件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或索赔相关的费用、因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后可行使代位追偿)等。
消防安全综合保险是指为小区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损失、消防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消防安全事故产生的施救费用等。
购买上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小区公共收益等。依法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维修养护费用及其他依法由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从上述资金来源中重复列支。
《指导意见》指出,经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方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购买综合保险。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使用公共收益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组织实施。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