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公司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然而,有的员工竟然投机取巧,想到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以此伪造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这不,广东一名员工因为找人代打卡就丢了工作,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他认为公司违法将其辞退,不服告上了法院。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连续三个月多次找人打卡伪造考勤被开除
胡某入职广东一家公司担任城市更新办职员一职,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
2023年7月18日,公司以胡某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张某代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某认为,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胡某的请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从指纹考勤打卡记录、考勤打卡监控视频等来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间打卡的情况下,胡某和张某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间,打卡时间多次完全一致,且打卡一致的天数里,胡某基本都没有在考勤监控中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胡某出现在考勤监控的天数里,他与张某的考勤时间均不一致,尤其明显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时间差异较大。由此可以认定,胡某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的事实。
法院指出,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胡某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为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公司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