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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需谨慎!佛山公布2024年度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2024-11-13 17:49:53
广州日报新花城

虚假交易、假冒名牌直播间、不正当有奖销售……“双十一”期间,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主要为客户提供网络平台开设网店、搭建电商平台、网店设计装修、优化产品链接、分析店铺数据做调整、平台直通车广告操作等业务,为帮助客户网店数据增长,配合平台小二任务以及平台规则完成所需订单,当事人联系并组织“刷单手”为客户网店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从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为23个客户共28间网店产生“刷单”交易订单735条,产生订单金额587246.14元,佣金6329元,合共总金额593575.1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用短视频进行网络商业诋毁

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平台注册了若干个视频账号,用于发布相关推广视频推销产品,其中包括由当事人员工用个人身份注册的名称为“佛山瓷砖厂**”的微信视频号,2023年9月2日,当事人通过该微信视频号发布“揭秘瓷砖十大坑人品牌”的视频,损害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中涉及十个瓷砖品牌,涉案视频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传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佐证材料证明上述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作为瓷砖生产和销售企业,利用编造的视频内容贬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了一定社会面的传播,侵犯竞争对手的品牌形象、企业信誉等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假冒名牌直播间混淆视听

“希爷”为某尚珠宝品牌商在多个电商平台翡翠商品直播间的账号名称,“希爷珠宝”是佛山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持有、授权某尚珠宝品牌商使用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未经授权且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假冒该珠宝品牌直播间人设并使用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经营翡翠商品,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当事人上述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案例四:为提升网店销量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

当事人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了提升网店销量举办有奖销售活动。2023年5月23日11:57当事人在网店公示“咨询客服抢免单 5月23号20点前1-3名付款抢免单 咨询加购锁定 注:免单不与其他活动叠加同时使用!”活动内容,活动结束后于2023年6月5日公示“中奖名单”。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规则页面没有公示“如用户参与活动过程中产生退款,或进行退货申请,或活动开始前未咨询加购锁定名额,即取消中奖资格”的活动规则,也没有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或解释活动的详细规则,活动规则信息不明确,影响部分消费者兑奖;且公示的中奖名单与真实中奖名单不符,公示的中奖名单未按照活动规则产生,亦未真实兑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五:以“拍A发B”的模式虚增自身网店商品销售数量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开始对外经营自设“飞鱼礼品”网站,帮助各网络交易平台电商经营者代发礼品包(即装有香包、纸巾等廉价小礼品的快递、包裹)和空包(即空的快递、包裹),以“拍A发B”的模式虚增自身网店商品销售数量,达到刷单炒信的目的。另查明,自2021年6月15日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飞鱼礼品”网站共注册会员11048名,共绑定网店2283家。其间,“飞鱼礼品”网站共有“已支付状态”的订单数是336727单,共有下单并成功交易的包裹数898144个。自网站对外经营至2023年2月16日,“飞鱼礼品”网站的经营额共计1401230.32元。当事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高敏华 通讯员:曾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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