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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公共场所摔伤 谁之过?
2024-11-10 19:39:27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湖南长沙,疑儿子在盒马鲜生摔倒没人扶,妈妈怒而砸店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并冲上了热搜话题榜。

诚然,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容不得半点闪失。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事件屡见不鲜,在责任归属上,到底是谁的过错?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何种情况下,家长也有责任?记者采访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结合过往案例一探究竟。

律师分析:商家与家长应各自承担安全与监护责任

本次发生在湖南长沙盒马鲜生的儿童摔倒事件中,上海融力天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女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分析来看,商家与家长应各自承担安全与监护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条款,商家盒马鲜生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若因商场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缺乏必要的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孩子摔倒受伤,盒马鲜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次事件中,孩子家长称孩子摔倒后没人扶救,但盒马工作人员回复媒体称该家长表述不属实,当时曾有工作人员询问孩子情况,并询问是否要联系家长或送到医院,孩子自己站起表示没事并离开。这一事实关系到盒马鲜生是否及时发现情况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盒马鲜生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可能成为责任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长需确保孩子的安全。视频中,孩子是在商场内快速奔跑,显然未得到家长的充分约束。商场不是跑道,若因家长监管不力,如允许孩子在商场内肆意奔跑而未加以约束,导致孩子摔倒受伤,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家长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盒马商品的打砸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可能面临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过往判决:认定公共场所以及家长共同担责案例并不罕见

孩子在公共场所摔伤,究竟该由谁来赔偿?记者梳理国内多起已判决生效的案例发现,法院并未一刀切判定公共场所方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在广州,一名家长带着两岁的女儿到儿童乐园游玩滑索项目时,不幸摔伤缝了15针。本案经增城法院审理后,判处游乐场所担责70%,监护人担责30%。法院解释,从儿童乐园方面看,存在管理松散、疏漏,未在滑索游玩区域内安排专人看守巡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经营的游戏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另一方面,孩子监护人应当知道游玩滑索项目对尚未满3岁的孩子来说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非但未予阻止,仍积极帮助孩子独自游玩该项目,结束后亦未及时将孩子放下致使跌落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监护职责。

在广东深圳,一名9岁女生在舞蹈培训机构下课后奔跑玩耍时不慎摔伤,家长愤而告上法院索赔。最终,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认定培训机构、孩子各承担50%赔偿责任。究其原因,法院指出,培训机构对事发活动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最可能预见潜在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进入机构至学习结束离开期间,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但机构老师对于学员在课后休息期间奔跑玩耍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学员在事发时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下课期间因自身原因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湖南,一名学生在学校的商店门口不慎摔伤。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生自身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同时,事发地段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保护义务,具有较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释疑解惑:孩子摔伤,究竟由谁来担责?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摔伤,何种情况下,公共场所要担责?赵女欢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的责任划分问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确保场所环境整洁、设施物品摆放得当,并在危险处设置警示标志,以维护安全秩序。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以备不时之需。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公共场所应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使其遵守公共秩序,注意个人安全。赵女欢表示,若因家长监护不当,如疏忽照看孩子、放任孩子在公共场所奔跑或打闹、允许孩子接触危险物品等,或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限制措施,以及在发生事故后家长未能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女欢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的问题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以及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场所内的设施安全可靠,同时能够有序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对于家长来说,日常应注重教育孩子遵守规则,帮助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减少潜在的风险。外出时密切关注孩子的动态,避免孩子因不当行为而引发意外。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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