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的通知》。据悉,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该局制定并印发了《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佛山市内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或拟办理预售许可的,可申请办理该预售许可楼栋对应地下商品车位的同步销售备案业务。
根据《指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对外销售时应当优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个数占总车位个数(人防车位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预售楼栋可售商品房套数(不含车位)占该总项目规划可售商品房(不含车位)套数的比例。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的尺寸、高度必须符合标准车位的规划要求,符合联合测绘条件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
《指引》明确,申请商品车位同步销售的,应当提供地下车位车库规划图和预测绘报告(内含商品车位所在层分层平面图),明确整个地下车位车库所有商品车位的位置和尺寸。申请销售的商品车位不需要公安机关编制门(楼)牌号。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业务可一并申请办理,申请资料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办事指南提交。已办理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备案的,车位销售资金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同一预售许可证管理,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指引》,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业主可购买的车位个数要与商品房套数相匹配。对于商品车位规划配比<2的,一套商品房可对应购买一个车位;对于商品车位规划配比≥2的,可购买车位个数占购买商品房套数的比例不超出本项目商品车位规划配比。在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商品车位完成初始登记后,在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程序逐步放宽商品车位销售个数和销售对象。已购买本项目预售商品房的业主,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购买商品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车位销售备案时,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商品车位的数量、价格、分布图等公开信息。商品车位已办理同步销售的,应当按照商品车位规划图和预测绘报告确定的停车位信息进行销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