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同时,新规明确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全省统一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滋补、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具体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暂行办法》规定,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涂端玉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