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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已过仲裁时效,调解帮职工争取权益
2024-10-29 20:09:07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广州市总工会发布2023年度《广州工会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广州工会在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创新实践。在其中一则案例中,职工小胡因工伤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小胡和公司双方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产生争议。工会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书,公司同意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胡28000元,小胡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小胡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月工资约为5800元,公司为小胡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11月12日,小胡在工作中受伤,入院治疗4天。2022年7月15日,小胡被认定为工伤,并于8月18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2022年10月,经小胡申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小胡核定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多元,但小胡一直未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22年5月31日,小胡离职,2023年9月,小胡因工伤等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诉求为(一)请求确认与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四)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372.48元;(五)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9209.51元;(六)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仲裁时效产生争议

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安排工会律师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小胡离职时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且约定公司配合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申领手续。但公司认为:1.小胡自2022年5月31日离职后至其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即2023年9月19日,劳动仲裁的1年时效早已届满,所以不应支持小胡提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2.小胡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均已结清,未有拖欠;3.小胡住院期间是由公司指派的人进行护理,住院期间并未产生额外的护理费,小胡也未举证证明其出院后有人陪护,按小胡的实际伤情也没有需要陪护3个月的必要;4.没有法律规定小胡的律师费应当由公司承担。

小胡则认为,工伤待遇各项款项的仲裁时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于2022年10月4日成功申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说明其一直在处理和主张工伤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作为工伤待遇的一部分,其仲裁时效应于2022年10月4日中断,并应自此重新起算1年,因此小胡2023年9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另外,出院期间需要1人陪护三个月是医嘱,公司应当支付出院后的护理费。

工会律师结合双方当事人主张及证据,协同双方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结清,并要求公司配合小胡向基金中心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另一方面,工会律师也同步向职工释明存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建议其与公司协商解决获得部分金额。虽然双方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但在工会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书,公司同意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胡28000元,小胡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工会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公司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小胡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因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中断,应重新计算。工会律师认为,本案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已届满,理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基金中心,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公司,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支付主体。小胡想要达到仲裁时效中断的目的,就应当向正确的主体发出付款主张。实际上,自小胡离职后直到提起劳动仲裁,都未向公司提出过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要求,因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不能因小胡向基金中心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中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通讯员:穗工宣
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骆昌威(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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