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为券商场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4年推出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稳步发展,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券商流动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具体来看,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60%、50%、40%。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之和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80%、60%;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发行销售收益凭证应当履行的义务,在配套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中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结合市场水平、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在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同时,配套规则《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中细化了收益凭证发行备案和信息报送要求。为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广发证券表示,本次《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在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持,该办法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广发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促进收益凭证产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进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更加透明、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而言,收益凭证作为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了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冬芹、林晓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麦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