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关系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主播签约经纪合同性质的关注。据报道,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的原告小王于2022年3月初通过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并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王需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场地及账号上进行直播演艺,且工资按月发放。然而,自去年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小王的工资计算比例,并在8月份开始无故延迟发放工资,甚至拖欠了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资。
在多次争取权益未果后,小王选择将传媒公司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
面对小王的诉求,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应视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还提出,小王对于工资拖欠部分的数额有异议,且公司下调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现税收发生变动,小王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对于小王个人的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类似情况下的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提供了参考。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
综合有关证据,嘉定区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对下调提成比例表示反对,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