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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对着邻居窗口吹?男子怒诉至法院,判了!
2024-10-17 19:37:43
广州日报新花城

“炎炎夏日,命都是空调给的!”虽是一句调侃,却说明了炎热天气下空调的重要性。但近日,在佛山顺德,邻里之间却因为空调外机的安装问题“闹”上了法院。10月17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了一起邻里空调外机引发纠纷。

事发:
因空调外机安装问题 邻里起争执

刘某与吴某二人房屋相邻,吴某在自己的房屋外墙安装了四台空调外机。刘某认为这四台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恰好对着自己的房间及阳台,空调运行时释放的热气影响其房屋通风,导致阳台花草枯萎,且空调外机噪声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休息和健康。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移除上述四台空调外机,并书面向自己赔礼道歉。

吴某辩称,自己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就已告知并采纳了刘某的意见,尽量远离刘某的阳台和房屋;刘某声称生病住院、心律失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空调安装有因果关系;大家都明白楼房结构无法改变,相邻各方应有基本的容忍义务。他表示自己无须承担责任。

走访:
两屋相隔1.4米宽巷道
安装有四台空调外机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测量发现,吴某房屋整体高于刘某房屋,两人房屋之间有一条宽约1.4米的巷道。


四台空调外机安装位置

吴某安装的空调外机中,1号和2号空调,位于原告三楼露台直对位置,距离分别约为0.5米和1米,其中2号空调靠近刘某露台角落但远离房间的位置;而3号空调则位于刘某房屋二楼、三楼之间,未与房间、露台直对;4号空调与原告房屋二楼大致持平,距离刘某房屋二楼露台的直线距离约0.6米,但距其房间窗户约2.3米。

审理:
判决吴某移动1号4号空调外机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房屋相邻,根据房屋所在地的气候特点,空调安装为生活之必需,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禁止空调安装,根据现有的设备特点,空调外机必然产生一定的噪音和热量,如处于合理范围,则相邻居住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容忍;作为邻居在空调安装时更要充分考量对相邻人员造成的影响,不能因为空调管线成本、安装便捷程度、外观美观等而选择对相邻人员影响较大的方式。


吴某安装的3号空调位于刘某房屋二楼与三楼之间,空调出风口并不正对刘某房间、露台,根据顺德气候特点,在需使用空调的季节,刘某通常也需关闭窗户开启空调以保证房屋适宜居住,故该空调对刘某的影响有限,本着绿色、节约原则,暂不宜拆装以免增加成本和浪费资源。

同理,2号空调虽靠近刘某露台角落,但远离刘某居住区域,噪音和热量影响有限,可通过调整植物位置、增设空调外机挡板或引流栅栏等方式减轻影响,不宜浪费资源拆装。如之后空调因故障、老化等导致对刘某产生实质影响,则吴某应采取措施维修或拆装。

1号和4号空调紧邻刘某居住区域,直线距离不足一米,对刘某的生活有着必然直接的影响。鉴于吴某房屋更高,且其房屋进门一侧墙体无窗户和阳台,可采取提升位置或改变安装位置等措施予以整改。因此,吴某应根据房屋环境,最大限度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的标准,对1号和4号空调进行移机处理,以减少对刘某生活的影响。

鉴于刘某无证据表明对其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刘某请求赔礼道歉不予准许。同时,希望双方积极协商,和谐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小矛盾升级为长期矛盾,影响双方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判决吴某将靠近刘某房屋一侧墙体的1号和4号空调外机进行移机处理,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吴某主动对1号和4号空调外机进行了移位处理,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安装空调外机时
要避免侵害邻居权益

顺德法院陈村法庭法官龚国旗表示,以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相对方也应有着合理限度的容忍。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会受到来自环境的各种影响,噪声、空气、阳光等不可量物的侵害,都属于相邻环境权益的范畴,应结合区域房屋建设现状和气象特点综合考量。

法官表示,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仅考虑自身的便利与低成本,也应多换位思考,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睦邻生活环境。若邻里间产生纠纷,双方应秉持友好协商态度,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名润 通讯员:顺法宣
图/通讯员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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